2018新婚姻法家暴规定(家暴婚姻法律规定)
今天是国际劳动妇女节,为了给广大女同胞们送上一份特殊的礼物,我们正式推出了《女性法治微课堂》
为深入实施“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今天起,嘉兴市妇联、嘉兴市律协妇联联合FM104.1嘉兴综合广播推出《女性法治微课堂》节目,以案说法,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今天播出第一期《夫妻间在婚姻中所犯的过错,对离婚有什么影响?》
01
崔涵:
很多人以为,如果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这种观点正确吗?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过错?
通常老百姓所理解的“过错”,就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者是有婚外情、不良恶习,例如吸毒、赌博等,那什么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呢?遗憾的是,法律本身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理解和权衡使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 不忠实行为,例如婚外情。2. 重婚3. 和他人同居4. 家庭暴力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6.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比如酗酒、吸毒、赌博等。
其次,我们要为大家介绍一下过错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不同过错需承担不同责任,在这里为大家举一个例子。
黄牧:
02
杨女士和林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还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不过,在2006年,杨女士发现,丈夫竟然在外地与人同居还生了孩子,在几度协调无果之后,失望的杨女士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儿子由林先生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要求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林先生同意了杨女士提出的其他要求,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林先生拒绝了,林先生认为自己并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婚外恋,导致其婚外恋的原因是杨女士有赌博恶习以及其他不检点行为,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过错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杨女士的申请,调取了第三者的产科病历,证实了被告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支持了杨女士关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请求。
01
崔涵:
《女性法治微课堂》今天就为大家讲到这里,下期我们将继续为您解读,本节目在FM104.1嘉兴综合广播、禾点点及市妇联微信公众号上同步播出,敬请收听。
主播黄牧
现任FM104.1嘉兴综合广播总监助理
资深主持人,FM104.1嘉兴综合广播《嘉广早新闻》、《一路资讯》节目主播,获第四届嘉兴市“十佳新闻工作者”。
2015年被评为浙江省青年岗位能手,5次获浙江省播音一等奖。
主任播音员 集团首席主播 浙江省优秀节目主持人
主播崔涵
嘉广集团高级专技人才,新闻综合广播主持人,一级播音员,现任《嘉广早新闻》主播,同时主持《生活大爆炸》、《1041房博汇》《耳畔嘉兴》等节目,多次获得浙江省播音主持一等奖。
编辑:马细细
现任每周五中午12点《12345直播间》节目责编。每天早上7点半《阿德对你讲》栏目记者。同时也是FM104.1每天早8点、晚5点的气象主播。
来源:嘉兴新闻广播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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