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没有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半路夫妻”梦断夕阳红,赵老汉的彩礼能讨回吗?
简要案情
现年61岁的赵某与55岁的冉某系同村村民,均已丧偶。为相互依靠安度晚年,双方曾于2012年12月订婚,赵某给付冉某彩礼1000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赵某为冉某装修房子又陆续给付6000元。2014年2月,赵某和冉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后赵某起诉要求冉某返还彩礼16000元。冉某承认收取赵某彩礼10000元,但以该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为由,不同意返还。
辩法论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主张的彩礼16000元,因冉某对其中的6000元予以否认,赵某未能举证证实,应当认定赵某给付冉某彩礼数额为10000元。该彩礼的给付和收取,当事人双方基于自主自愿的意思表达比较明显,且赵某在订婚后即到冉某家中居住,期间双方有装修房子、共同劳动生活等事实存在,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故赵某要求冉某返还彩礼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自网络)
案件解析
并不是所有的彩礼都应当返还,而应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合理界定。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司法实践,这种情形中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习俗订婚并给付彩礼但实际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一种是按习俗订婚并给付彩礼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第一种情况,当然应当返还彩礼。对于第二种情况就是类似本文所述案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确定是否返还、返还的数额。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就是说给付了彩礼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就是给付了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实际共同生活,因感情破裂离婚的时候,如果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结合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子女生育情况、彩礼用途、过错责任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是否返还、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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