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婚姻律师
海口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君合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12544
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110148
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08282
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87899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92750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225111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大英路)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90815,0898-66790895,0898-66794286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357108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334476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52467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36281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23835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13200
海南万里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21258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360407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33819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85428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87883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661963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556501君合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12544
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110148
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08282
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87899
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92750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225111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大英路)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90815,0898-66790895,0898-66794286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357108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334476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52467
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36281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23835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13200
海南万里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21258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360407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33819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8585428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787883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661963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556501
府城乾坤法律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866448
瑞永合众法律服务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893485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36369600
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
电话:0898-65912348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电话:0898-66210955
建议综上问题所述海口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服务热线去咨询。
法律依据: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法律咨询热线的服务范围:①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②协调法律服务机构,满足群众法律需求;③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海南正娜法律咨询是不是真的
是真的。
海南正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注册资金100万,提供法律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投资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法律案件的咨询、诉讼案件;代办电信、移动法律催缴业务等。
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咨询电话是多少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
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政机关。
12348法律咨询热线服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
2、协调法律服务机构,满足群众法律需求。
3、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企业和个人捐助法律援助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三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 省、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三)具体承担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第六条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律师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自愿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第八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
(十一)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经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代理和行政复议代理;
(四)仲裁代理、公证代理、司法鉴定代理、执行代理;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实施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指派的所属人员为法律援助人员。
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为受援人。第三条 法律援助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使用,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
(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公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数额为准。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代理和行政复议代理;
(四)仲裁代理、公证代理、司法鉴定代理、执行代理;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月收入等情况。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援助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多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12348。
"12348"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号码,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为群众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公共法律教育,满足公民对法律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青海等省(区、市)在全省范围内已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
其他省(区、市)部分地区也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凡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的地方,群众都可以拨打电话号码
“12348",通过电话咨询的形式得到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各地语言差别较大,“12348"专线值班人员可能因语言不通无法清楚了解案情,同时,本地的一些案件可能不适用外地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为便于沟通、便于就近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咨询人拨打本市、本省的"12348"专线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有针对性的答复。
拓展资料: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援助网——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安邮轩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