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网上征婚聊天算过错方么6_婚内征婚,算不算,过错
作者:孙静波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
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
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
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
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案例四:
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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